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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供热设施“十二五”规划的报告

 

自治区发改委: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的安排部署,现将我市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十二五”规划情况报告如下:

一、“十一五”期间城镇供热设施发展状况:

(一)“十一五”城市供热规划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1、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改造扩建城市核心组团集中供热锅炉房,新建核心组团中央大道南侧集中供热锅炉房。

2、重点任务:

改造扩建城市核心组团集中供热锅炉房,新建核心组团中央大道南侧集中供热锅炉房。

3、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城市核心组团集中供热锅炉房已增加40吨锅炉一台,并配套相应管网。新建核心组团中央大道南侧集中供热锅炉房项目尚在项目论证中。

(二)相关政策的制定情况

2007年9月中卫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中卫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2008年10月中卫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中卫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三)“十一五”城镇供热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财政收入较低,国家补足资金投入短缺,基础设施滞后,制约了城镇基础设施发展。二是城镇建设任务艰巨,城乡居民增收困难,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压力较大。三是产业技术人才匮乏,技术支撑和自主创新不够,生产力水平不高。具体为:

城市公共供暖管网陈旧老化,漏水现象时有发生,因改造资金短缺,缺乏检测管道漏水故障设施设备,难以保障对城市的正常供水。

二、“十一五”期间城镇供热设施发展发展现状:

建成集中供热站8座,享受集中供热人口15万人,综合采暖指标为60W/M2,采暖面积达24平方公里集中供热面积达到560万平方米,分散供热面积130万平方米。预计“十二五”期间,享受集中供热达人口20万人,综合采暖指标为50W/M2,采暖面积达36平方公里集中供热面积达到1100万平方米,分散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

三、“十二五”期间供热需求预测量:

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4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25万人城镇化率达到50%。逐步成以市区为中心、县城为骨架、中集镇为依托的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到2015年,新增供暖面积510万平方米,新增供暖管道100公里,改造供暖管道20公里,新建换热站50座。

四、现有采暖锅炉情况

中卫市城区现有采暖锅炉房8座,供热锅炉25台,总容量440MW。其中老城区有采暖锅炉房7座,供热锅炉23台,城市新区有采暖锅炉房1座,供热锅炉2台。10吨锅炉1台总容量7MW,10吨至40吨锅炉24台总容量433MW。

五、“十二五”期间供暖规划方案:

 “十二五” 期间,我市将新上集中锅炉房3座,安装40吨锅炉10台,总容量290MW。在老城区改建长城供热站锅炉房1座,供热范围覆盖文昌街以东的所有用户;在新区新建供热锅炉房2座,供热范围覆盖城市新区的所有用户。新上热电厂1座,供热能力达660MW,供热范围将覆盖美利工业区所有用户及老城区部分用户。预计到2015年,中卫市将新增供暖面积1900万平方米,新增供暖管道120公里。

六、供热节能改造规划方案

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政策、技术方案和规程,研究城市节能改造模式,建立有关节能改造机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有关节能改造宣传活动。采取分级选定、三级试点的办法,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万平方米。

1、热源和热力管网节能改造方案 

在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二次水总管上,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更换或维修渗漏的管道和构件设备,加强室外管网保温。在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手动(或自动)平衡阀。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的循环水泵采用高效节能水泵,同建筑热负荷相匹配,并应采用一次网(二次网)变流量调节技术,耗电输热比达到现行节能标准要求。对具备条件的锅炉单容量小于7MW的小锅炉房,与城市热网、大型区域锅炉房等大型热源并网;对不能并网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节能改造,选用高效省煤器、分层给煤装置等节煤措施,充分利用烟气余热,提高锅炉热效率。对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热源设置气候补偿器。

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技术方案。

 根据不同供热系统形式,采用质调节的方式控制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对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的,每组散热器应为单管跨越式或双管式的并联连接,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安装恒温控制阀。对采用室内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按房间划分供暖环路,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并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安装水过滤器。

2、更换老化严重的管道系统。

3、根据实际情况,在建筑物的热力入口设置楼前热量表。采用温度法、面积法和热量分配表法进行分户热计量,不断总结经验,确定适合我市的供热计量方式。

4、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方案 

对不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应结合建筑功能、外立面要求等实际情况,选择成熟、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全部进行节能改造。外墙保温应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技术,有条件的应对地面进行节能改造,在楼梯间入口设置门斗,确保建筑物耗热量、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指标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七、供暖管网现状情况:

目前,中卫市老城区及城市新区各主次干道上均敷设了供暖管道,老城区部分主管道系1998年敷设,至今管道锈蚀严重,造成跑、冒、滴、漏严重,因此我市拟在“十二五”期间进行分步改造,改造供暖管道一次网20公里,二次网20公里,新建供暖管道一次网80公里,二次网20公里。

八、供热计量装置应用及“十二五”推广实施规划

“十一五”期间,我市完成了10万平方米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十二五”,我市将逐步改造既有计量方式,改造安装供热计量装置40万平方米。对新建住宅及营业场所、办公等实行全面安装计量装置。具体为:

1、目标任务

(一)从2011年开始,需要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采暖系统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供热分户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保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做到“不欠新帐”,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使用集中供热的既有公共建筑要从2011年开始,用五年时间,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必须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三)使用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15年采暖期前,完成4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任务,确保2015年采暖期开始前实现分户供热计量的居住建筑面积占居住建筑供热总面积的75%。

2、具体要求

 (一)强化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监管

2011年开始,凡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建设,安装热计量设施。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热计量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安装工程实施监理,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质量监督部门对于不符合供热计量设计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设施投资列入工程概算,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在工程竣工后,组织供热企业对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在销售商品房时,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供热计量及节能措施等文字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结合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加快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步伐。

1、既有公共建筑要从2011年开始,用五年时间,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承担。

2、对既有居住建筑基本信息和采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项目档案,制定改造计划,稳步有序实施,并按期完成省分配的改造任务。

3、2011年采暖期前完成分户供热计量改造面积不少于全部建筑面积的25℅。

(三)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政策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及供热计量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凡实行按热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均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热计量格式合同。

(四)强化供热企业主体责任

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实施主体,供热企业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等。供热企业应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凡已达到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供热企业必须依法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未依法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新建建筑,供热企业要不予联网供热。对拒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把供热计量产品质量

热计量表和温度调控阀等供热计量产品质量是供热计量改革成功的关键,把好供热计量产品市场准入和检定关。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应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热计量表及其它设备、设施,使用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采用未经登记备案的产品。否则,质监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器具质量监督管理,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验工作,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供热企业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配套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热量表、室内温控阀的保修期不得低于9年。

3、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积极落实,严格把关,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单位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宣传,特别是加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宣传,让群众了解供热计量改造的重要意义、改造的内容、改造的方法及相关政策等。各供热企业要加强供热计量宣传动员工作,将宣传工作贯穿于改造工作的全过程,营造良好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氛围。

(三)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通过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居民用户、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提供节能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奖惩结合。为了鼓励热用户实施热计量的积极性,在采暖期开始之前暂按面积预交热费,实施“多退少不补”政策。即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热费,计量热费高于预交热费时,不补缴热费;低于预交热费时,供热企业应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

对于不安排实施热计量改造的公建单位,供热企业要停止供热或由供热企业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收20%的热费,加收的热费作为政府热计量改造资金。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规范要求的供热工程,要倒追责任,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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