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网站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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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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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
3、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4、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试行明码标价的规
范、示范、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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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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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为突出行业标志和工作需要,使用自己设计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并经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监、印制的明码标价签或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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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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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2、建立完善的内部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及明码标价管
理制度;
3、设置与物价工作相适应的内部价格管理机构;
4、设置经物价部门培训考核并颁发上岗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物
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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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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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监、印制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签(价目表)的申请
报告,提供突出行业标志并符合国家规范的明码标价签
(价目表)设计图样;
2、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书;
3、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及明码标价管理规章制度;
4、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机构设置相关文件;
5、企业内部专兼职物价员设置相关文件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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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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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申请单位向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
需资料;属中宁、海原两县的须由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所签
注意见;
2;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签注审查意见;
3、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组织管理人员进行
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4、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
符合条件的发文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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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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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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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和其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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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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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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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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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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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5—7068781,0955—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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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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