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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经营性收费)审批办事指南

 

 

价格(经营性收费)审批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5、《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五条
6、《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听证目录》
7《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8、《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其全、符合法定条件、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2、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额);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办理程序
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规定、办理程序及办理手续要求等事项。经预审核,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或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填写申请接收凭证,
办理时限
在受理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要报上级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
数量或其它限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咨询电话
0955—7068781、7068772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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