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协调;发布经济信息。
(三)研究提出本市经济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研究并统筹协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责任。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产业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衔接有关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平衡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预审、上报、协调由国家、自治区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内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六)拟订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区域内生态移民规划、建设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担国民经济动员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七)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安排国外贷款建设资金项目。
(八)负责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问题;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
(九)负责本市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研究协调本市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提出本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监控、规范、引导、调整权限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及调控机制,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依法制订并调整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监督对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开展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定价权限内调定价的听证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